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孩子不到3岁,上不了幼儿园,父母又忙于打拼,谁来带孩子?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关千家万户。2月26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获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出台并印发,备受关注的0岁至3岁婴幼儿托育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年末各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示范服务机构
《实施意见》对未来五年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服务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确定了保障措施等。
明确提出,到2020年末,各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保障家庭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根据《实施意见》,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
为了保障家庭权益,《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家有婴幼儿的职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新建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建服务设施
针对小区,《实施意见》提出更细致的建设要求,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重点任务之一,诸如,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实施意见》指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监督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和用人单位可探索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鼓励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
此外,《实施意见》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并提出,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鼓励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省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并按规定予以技能水平评价。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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